會章

中 華 基 督 教 會 幼 稚 園 校 長 聯 會 會 章

(2017年10月10日修訂)

一、定名:   

中文 ─ 中華基督教會幼稚園校長聯會

英文 ─ THE ASSOCIATION OF HEADS OF KINDERGARTENS,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二、會址:   

本會設於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辦事處

(九龍太子道西191號馬禮遜紀念會所)

三、定義: 

「本會」指中華基督教會幼稚園校長聯會

「區會」指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

「堂會」指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會員堂會

「區會幼稚園」指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之直屬及/或有關幼稚園

「堂會幼稚園」指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會員堂會之直屬及/或有關幼稚園

四、宗旨:

4.1 加強區會幼稚園及堂會幼稚園校長的聯繫和合作,並推展聯校事工。

4.2 使區會幼稚園及堂會幼稚園校長有機會進行研討教育政策及經驗交流,並參與團契活動。

4.3 加強區會幼稚園及堂會幼稚園校長的溝通和合作,改善香港學前教育質素。

4.4 向有關當局表達學校與教學有關的需要。

五、會員:   

凡現任職區會幼稚園或堂會幼稚園之校長均可加入為本會成員,

參加各項會議及活動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六、職員會:

6.1組織:

(a)設有「主席」、「副主席兼書記」、「司庫」及「聯絡」四個常規職位。

(b)職員會可邀請一位會員為「增選委員」協助推行會務。如選舉結果出現以下6.2(b)段所述情 況,職員會則須按規定邀請有關會員出任增選委員。

6.2選舉:

(a)每年周年大會由全體會員投票選出四位常規職員,以四位最高票數者當選,其中最高票數 者成為主席,其餘職位由互選產生。若最高票數者超過一人,會員須就該些最高票數者進行第二輪投票,選出主席。倘於第二輪投票後,最高票數者仍有超過一人的話,則須就該些最高票數者進行第三輪投票,選出主席。倘於第三輪投票後,最高票數者仍有超過一人的話,則須就該些最高票數者以抽籤方式選出主席。

(b)倘若無任何一位區會直屬幼稚園校長,在選舉中被選出為四位常規職員之一,職員會須邀請區會直屬幼稚園校長中得票最高者為增選委員。

6.3職責:負責聯絡本會會員及推行本會事務。

6.4任期:

(a)兩年為一屆(由九月起至任期滿之八月為止)

(b)連選得連任,但不可連任超過兩屆。凡在職員會連續任職兩屆者(包括出任常規職位及/或增選委員在內),必須自動停止任職最少兩年(一屆)。

(c)如有職員於任職期間離任,以致常規職位出現空缺時,職員會可自行決定是否需要為空缺進行補選,或由其他職員/增選委員填補職位或分擔職務。以補選產生或因填補職位而出任的職員,其任期為該前任職員的餘下任期(不足兩年者亦當作一屆論)。

(d)如主席中途離任,則由副主席補上,並填補當屆主席餘下之任期。

(e)在計算以上6.4(b)段可連任期限,以補選或填補職位而出任的任期亦須計算在內。

七、顧問:    本會可邀請有關並合適人士於某指定期間或任期擔任顧問,於會務上給予本會指導及協助。而每次校長聯會會議,顧問均可列席參加。    

八、會議:

8.1周年大會:

(a)每年五月舉行,須有不少於三分二會員出席方為有效。

(b)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後半小時內還未達到三分二會員出席,則由主席宣佈流會。主席須於一個月內依原議程再行召開會議,但須再發通知書,詳列原因,並於開會前最少七日送交各會員。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論。

(c)議程須包括通過主席及司庫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外,並選舉下年度職員會成員。

8.2特別會員大會:

(a)如有五位或以上會員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應於十四天之內舉行會議,並於會議前不少於二十四小時,將議程發出與各會員。

(b)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有不少於三分二會員出席,方為有效。

8.3 例會:每年最少舉行例會三次,開會日期及議程由當年職員會編定。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8.4 遇主席不能出席會議,則由副主席負責主持當次會議。

九、會費:    每年徵收會費之金額由周年大會決定,以支付一般行政費及會務經費。

十、財務:

 10.1 本會不得舉債。

 10.2 所有會費及其他有關活動之收費,均須存入本會所指定之銀行。

10.3 所有銀行提款須經由主席、副主席兼書記、司庫或聯絡中兩人聯合簽署,惟主席及副主席兼書記其中一人必須簽署方為有效。

10.4 本會所有收支賬目單據,須由司庫妥善處理,並於每年交付獨立人士核數。

十一、責任:

11.1 凡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聲明,必須先經特別會員大會或周年會員大會通過。

11.2 如遇法律責任,職員會須盡快於最接近之例會或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向會員解釋,並由全體會員承擔有關之責任。

11.3 本會一切活動,以維持及推動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傳道服務之精神為原則。

十二、解散:

12.1如擬解散本會,須經特別會員大會超過三分二會員通過。

12.2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由特別會員大會決定捐贈予認可慈善機構或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

十三、修章:  任何有關會章之修訂,須在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提出,修訂之建議需與議程一同寄出,並須經與會者超過三分二通過,始為有效。

十四、通傳文件:本會與會員之間的聯絡以及本會章所規定之通知、報告或有關文件,每次傳遞予會員時均可由職員會決定以何種有效方式進行。有效方式可包括郵寄投遞、專人送達、電子郵件、電子傳真或透過其他公認可行的傳遞媒體。

 (本修訂會章擬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會員大會通過)